简要: 本名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深环规〔2022〕1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环规〔2025〕3号)同时废止。
简要: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审批的环评项目:新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配套建设的除外);新建废机动车、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利用项目
简要: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阶段开展项目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论证。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阶段开展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
简要: 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简要: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包括: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简要: 每年 1 月 10 日前,须通过省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经营情况。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以省平台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
2. 其他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