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具体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简要: 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防范混堆混排。推动水泥窑等工业炉窑参与市政污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确保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管。以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摸底排查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逐步消除存量废弃物。鼓励废弃物产生、利用单位点对点定向合作,推动废弃物在地区内、园区内、厂区内的协同循环利用。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简要: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简要: 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简要: 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车间、部门、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在土壤隐患排查工作中的职责,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制定本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简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移出单位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补录所有转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