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各派出机构或其他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对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简要: 深圳市局审批的项目: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一)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新建、增建铁路;改建铁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输变电工程除外)。海洋工程项目。、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简要: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简要: 提出高新区全区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办公区域以及区内教科研、医疗卫生等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入含酸洗、喷涂等排放异味的生产工序的项目以及噪声较大的项目的要求。高新区全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包装、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量在300公斤以上的项目,与敏感区域距离尽量保持在100米以上。高新区全区范围内涉及距离控制类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厂房建设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生态环境审批管理部门征求用地意见,经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规划审批。同时,结合高新区实际形成了片区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简要: 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
简要: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东江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江一级支流(小金水、流田河、沙洲水、贝岭水、黄麻布水、车田河、小庙河、两渡河、水坑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铁场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石坑河铁场镇取水点上游4000米(龙川境内)至石坑河汇入铁场河河段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鹤市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以及鹤市河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