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依次在系统点击“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同步许可证信息到当前编辑-保存成方案”生成监测方案,如无法同步排污许可证信息可通过“编辑”进行手动完善监测方案。系统已有监测方案、且该版本执行至今排污许可证未变更的,则无需重复公布监测方案。
简要: 应做排污论证报告的项目有:(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简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
简要: 深圳排污证分类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锅炉,锅炉只需填报补充登记信息。
简要: 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简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除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