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工作的提醒函
惠市环函〔2025〕139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工作的提醒函
各有关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以下简称“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公众参与工作提醒如下:
一、规范选择公示平台
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确保受影响的各类群体充分、广泛知悉,避免遗漏学校、社区等受影响的重要利益关系人。杜绝“隐蔽公示”,网络平台公示应选择建设单位公众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属地政府或产业园区官方网站,不得仅在公众知晓度低、访问量少的网站、论坛或环评技术单位网站发布。张贴公告应选择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如社区公告栏、村委会公示墙、人流密集公共场所等显著位置。纸媒公示需在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如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日报、晚报等主流报刊刊登。
二、充分保障公示时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确保满足公示时限要求。首次公示应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时限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的次日起计)。
三、及时整理资料台账
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截图、报纸原件、公众意见表、会议记录等,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网站公示,建议留存公示期全过程截图,截图应包含网址栏、时间戳、公示页面完整信息等关键要素。现场张贴,建议应留存带日期、地点水印的照片,照片应清晰显示公告张贴的位置、时间以及公告内容。应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公众意见表,并留存原件。
四、其它有关提醒事项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公众参与工作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环评编制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对编制的说明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依法开展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通过虚假公示、伪造公众意见、操纵参与群体等方式干扰公众参与工作,确保公众参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真实有效。
(三)客观反映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如实记录、整理和反馈,不得对公众意见进行筛选、歪曲或片面解读,确保公众意见得到有效回应。
各有关单位在公众参与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及时咨询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众参与工作关系到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感谢各单位对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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