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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 号)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流程管理,防控环境风险,请各企业持续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要求
(一)规范申报登记
每年1月12日前,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须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完成上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企业管理类别以省平台自动划分为准)。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
1.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全区 278 家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和智能终端设施配套安装指引(第一版)》(附件 1)要求,完成“五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实现“五在线一编码”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2. 电镀行业搬迁入园企业需在入园同步落实“五即”要求。
(三)强化危险废物贮存与日常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分区管理、台账清晰、标识规范等要求。
(四)开展自查整改与评估
1. 各产废企业需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 2)开展自查自纠;
2. 依赖填埋处置的企业(如生活垃圾焚烧、化工行业)及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须强化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
3. 对省、市、区级评估发现的问题,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
(一)落实危废年度经营情况申报
每年 1 月 10 日前,须通过省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经营情况。
(二)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
1. 2025 年 8 月 31 日之前,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实行二维码“一码贯通”信息化管理;
2. 在危险废物管理重点环节(如暂存间、转运出入口)安装
视频监控设备,并通过省平台实时对接、上报至国家系统,同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平台。
(三)提升规范化管理与服务能力
1. 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附件3)开展自查自纠;
2. 鼓励有条件的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提供环境管理与信息化技术指导。
3. 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处置原则,严控大规模、长距离转运,提升收集转运效率。
三、一般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管理要求
(一)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年度申报
1. 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以省平台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
2. 其他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
(二)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
1. 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转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须通过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2. 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吨以上单位应逐步落实联单管理,实现固废“产生- 转移- 处置”全过程追溯。
3. 企业需严格核实利用处置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 广东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和智能终端设施配套安装指引(第一版)
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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