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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称“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的通知》(穗财编〔2014〕266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环保专项资金,是指广州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年度预算,专用于污染防治、总量减排、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及其他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绩效优先、审计监督等原则。
    第四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转移支付形式申报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区级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区环保局”)。
    根据市政府环境管理专项工作要求,带任务下达的切块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连同“任务书”一并下达至责任单位。“任务书”中必须明确任务的具体内容、完成任务的责任主体、任务完成的验收标准及时间期限要求。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广州市范围内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专题调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环境监控监测等项目。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我市环保中心工作要求,确定下一年度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并在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站公布相应的市环保专项资金分类使用方案及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实施滚动入库方式,凡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市环保局将根据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安排项目。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项目申请入库及前期审核工作情况,向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申请下一年度市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环保局提出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并落实市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项目分类


    第十条 申报市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企业、行政事业法人资格(转移支付及带任务下达的切块资金项目除外);
    (二)申报单位(属转移支付项目的,为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且具备按照合同的要求和目标完成项目的能力;
    (三)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四)申报项目材料齐备;
    (五)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申报的同类专项资金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安排下列类型的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示范应用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和推广示范应用项目。
    (四)循环经济项目。指企业(企业群、工业园)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手段,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通过实施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项目
    (五)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水、大气、土壤、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及清洁能源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跨流域、跨地区开展的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以及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
    (七)符合排污费和其他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
    (八)市环保局根据广州市的环保重点监督监控管理要求,以任务带资金下达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工艺、产品、技术落后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治理设施;
    (三)申报单位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带任务下达资金的项目除外;
    (四)其他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财政资金支持比例已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
    (五)不符合绩效、审计要求,市环保局明确不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额度核算原则


    第十三条  经评审确认给予补助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原则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若其他财政资金已给予相应补助的,市环保专项资金应在原确定的补助额度内扣除其它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四条  不同类型项目的市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按定额标准核算。
    1、适用于高污染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按每改造完成1蒸吨规模补助3万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2、适用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项目,按不高于是每台监测设备购置(中标)价格的45%为标准进行核算。
    3、适用于其它可以用定额标准进行核算的项目。
    以每年市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公布的具体项目及核算单价标准为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污染物削减量核算。即以项目实现的污染物减排目标总量乘以污染物单位减排安排资金量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二氧化硫减排0.30万元/吨;
    2、烟尘(粉尘)减排为0.35万元/吨;
    3、其它可以明确具体削减量的项目。
    以每年市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公布的具体项目及核算单价标准为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投资总额比例核算。
    按照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采用分档累加法核算补助的最高额度。本核算方法适用于除本条(一)、(二)两项以外的其余申报项目。其中,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示范应用项目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村创建项目,按以下分档标准核算(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50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

补助比例

45%

40%

30%

20%

10%

累加最大补助金额

22.5

42.5

160

200(上限)

200(上限)


    分档累加法核算规则:按核定投资总额进行分档计算累加,即投资50万元以下的,补助45%;投资50—100万元的,其中50万元按45%计算补助额,超过50万元部分按40%计算;投入100—500万元的,其中100万元按40%计算补助额,超过100万元部分按30%计算,其余类推。分档累加法核算的金额为补助的最高限额,市环保局可以根据当年的市环保专项资金总额及需要补助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对重点污染源防治的改造项目和难以按污染物削减量核算补助的重点污染源防治新建项目,按以下分档标准核算最高补助限额(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100

100--1000

>1000

补助比例

40%

30%

10-20%

累加最大补助金额

40

310

 


    第十五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分期支付,首期支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80%,余款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转移支付项目,由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办理转移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带任务下达的切块资金,则按应达到的工作目标及任务阶段性要求,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一次性或分年度直接将资金划拨至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应在申报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预期绩效目标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通过市环保局审核的项目,将按对外公布的奖励方案对项目申报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验收及尾款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统一在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全部纳入补助项目库。
    第二十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或经市环保局同意延期的期限内完成并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属转移支付的申报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环保局负责,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存档,市环保局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带任务下达的切块资金,由任务责任主体在完成任务书的要求后,以文字总结报告的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的;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申报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文件的目标、任务内容和技术路线的;
    (四)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
    (五)项目已停用或已拆除的。
    上述情况,除政策性原因外,市环保局将视情追回已拨付的市环保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环保局按合同支付尾款。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中的转移支付项目,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的财政资金余款原则上应返还市财政,或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用于本区的其它环保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局停止继续支付项目尾款,并视情追回已支付的专项资金:
    (一)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市环保局已支付专项资金的项目,3个月内不动工或动工后不按时向市环保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经执法监察机构督办后拒不改正的;
    (五)项目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六)申报单位(如是排污单位)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的;
    (七)项目申报单位不按照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内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过程中,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申报单位,未来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属于转移支付的市环保专项资金,对其使用的绩效和审计工作由所在区环保局负责。带任务下达的市环保专项资金,由任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绩效和审计,并将结果写入任务完成总结报告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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