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深宝发〔2014〕1号)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人环〔2014〕265号)等文件精神,对于家具、印刷、汽车维修、金属涂装、塑橡胶制造、有机化学原料生产等各类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的企业,提出如下要求:
一、源头改造
(一)针对新、改、扩建的涉VOC排放企业
对家具行业要求100%使用水性或紫外光固化涂料;印刷行业要求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的比例不低于90%;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水性涂料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行业使用水性(或低挥发性)涂料、清洗剂、粘合剂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针对现有的涉VOC排放企业
家具制造业水性或紫外光固化涂料使用的比例不低于90%,印刷行业要求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的比例不低于90%;汽车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水性涂料使用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行业使用水性(或低挥发性)涂料、清洗剂、粘合剂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末端治理
未完全实施源头改造、仍有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必须进行废气的收集和改造,要求如下:
(一)规范废气排污口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艺及未进行低挥发性原料改造的涂装、清洗作业必须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无法设置密闭环境的生产线,VOC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收集系统,收集系统设计应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要求,确保收集率不低于90%,集中排风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所有排气筒必须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的要求,并具备采样操作平台,鼓励企业对同一车间上的排气筒进行合并。
(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净化率须达到90%以上。生产过程原辅材料VOC含量限值、排气筒VOC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均须达到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 27-2001)要求执行。
请各相关企业积极投入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提升工作,对照以上各项要求,以源头治理为主,末端治理为辅,认真落实以上各项整治要求,于2014年底前完成整治。
特此公告。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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