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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1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1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和先行示范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求,推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先进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二、工作目标

2021年,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控制目标为AQI达标率≥94%、PM2.5≤22微克/立方米、PM10≤38微克/立方米。各区(新区、合作区)控制目标分别为:福田区AQI达标率≥92.6%、PM2.5≤22.3微克/立方米、PM10≤38微克/立方米;罗湖区AQI达标率≥92.7%、PM2.5≤22.2微克/立方米、PM10≤38微克/立方米;盐田区AQI达标率≥96.0%、PM2.5≤19.2微克/立方米、PM10≤32微克/立方米;南山区AQI达标率≥92.0%、PM2.5≤22.3微克/立方米、PM10≤40微克/立方米;宝安区AQI达标率≥90.5%、PM2.5≤24.5微克/立方米、PM10≤48微克/立方米;龙岗区AQI达标率≥93.8%、PM2.5≤22.6微克/立方米、PM10≤39微克/立方米;龙华区AQI达标率≥90.5%、PM2.5≤24.5微克/立方米、PM10≤49微克/立方米;坪山区AQI达标率≥93.9%、PM2.5≤21.1微克/立方米、PM10≤41微克/立方米;光明区AQI达标率≥90.0%、PM2.5≤24.3微克/立方米、PM10≤50微克/立方米;大鹏新区AQI达标率≥95.2%、PM2.5≤19.3微克/立方米、PM10≤31微克/立方米;深汕合作区AQI达标率≥94.0%、PM2.5≤25.0微克/立方米、PM10≤38微克/立方米。各区(新区、合作区)臭氧评价浓度参考指标均为130微克/立方米。本行动计划推进实施机动车、绿色交通、油气和油品、挥发性有机物、能源结构、扬尘、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绿色低碳生活、不利天气应对共86项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机动车污染治理

1.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a排放标准。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自2021年7月1日起,对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六a排放标准,做好与市公安交警局车辆管理部门的业务衔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所有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a排放标准。(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2.生产和销售环节机动车环保达标检查。

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机动车,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在我市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其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分别达到80%、6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

指导和监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开展非免检柴油车注册登记环节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强化柴油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审核,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对排放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环保信息公开要求的柴油车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4.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参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18),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数据共享。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单位名录进行定期更新公告,将公告名录内备案登记的维修单位,与I/M系统实现维修数据对接,将维修内容信息按相关要求录入并上传共享至I/M系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市生态环境局通过I/M系统提供的三个月内未经维护复检的超标车辆进行布控,将布控查处信息通过I/M系统实时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责令超标排放车辆限期维修后复检,将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上传到广东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负责)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严厉查处不按规程检测、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将在深年检的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从事经营性运输4.5吨以上的车辆)信息提供至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超标车、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定期检测数据开展核查,核查率达到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管。

加强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全年现场监督检查联网的维修单位(M站)不少于35场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发现维修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虚假维修行为,做好取证工作并移交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移交的涉及机动车维修单位通过虚假维修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气检验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的证据,依法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机动车路检路查。

落实“双随机”执法要求,对路检路查点位实现清单化。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污染状况,优化机动车排放路检路查点位,重点考虑物流园、港口码头等重点区域的路段。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大鹏、深汕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路检路查点,其他行政区设置不少于3个路检路检点,4月底前将点位清单报送至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按照“前方遥感监测、后方设点执法”“交警拦车、环保检测”的模式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检测机动车不少于20万辆次,后方设点执法拦停柴油车、车龄10年以上的老旧汽油车并进行人工检测不少于0.99万辆次。其中,宝安区、龙岗区检测机动车不少于3万辆次,人工检测高排放车辆不少于1500辆次;南山区检测机动车不少于2.5万辆次,人工检测高排放车辆不少于1200辆次;盐田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检测机动车不少于2万辆次,人工检测高排放车辆不少于1000辆次;福田区、罗湖区、大鹏新区检测机动车不少于1万辆次,人工检测高排放车辆不少于500辆次;深汕合作区检测机动车不少于5000辆次,人工检测高排放车辆不少于200辆次。(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对检测超标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复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对超标车辆予以处罚,每月将全市的路检路查处罚情况报送至市大气污染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9.用车大户抽查。

通过I/M信息系统,将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信息、场站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实现信息共享,每季度更新一次信息。督促指导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台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重点监管的用车大户(以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检查”APP更新名单为准)进行约谈,责令超标排放车辆限期整改维护。对辖区内重点监管的用车大户进行全覆盖入场入户抽测,对排放超标车辆责令整改复检,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依法细化超标运营车辆和运输企业管理要求,将超标运营车辆数据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车辆清单建立超标运营车辆和运输企业实施清单化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0.重点区域高排放车辆专项整治。

7月-12月,加强重点区域(如:广深公路创业立交-机场立交段、西乡大道西乡立交-宝安立交段、福永大道广深公路-怀德南路段等)路段管控,开展针对柴油车、泥头车等高排放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每月不少于1次。(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拥堵路段交通疏导,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11.加强机动车排放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推进深圳市柴油货车污染监管设备采购项目,在全市主要进深道路、货运通道、物流园区、进出港主要道路等柴油车密集区域安装尾气遥感检测设备和排放黑烟或其它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监控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对本项目安装尾气遥感检测和黑烟车监控设备过程中需利旧、取电、占用道路及周边绿化等工作,予以协助支持。(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探索建立道路机动车排放遥测和黑烟车视频监控的非现场执法机制,推广“环保取证-公安处罚”执法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二)绿色交通运输推广

12.新能源物流车推广。

推动轻型物流车纯电动化,鼓励存量的燃油物流车淘汰更新选用新能源车,新增物流车优选新能源车。(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分别负责)

13.新能源泥头车推广。

鼓励存量的燃油泥头车(含新型泥头车)淘汰更新选用新能源泥头车,新增泥头车原则上应选用新能源泥头车(深汕合作区除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4.新能源环卫车推广。

推进新能源环卫作业车配置,全市新增纯电动环卫车600辆以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15.提高机场机械新能源比例。

2021年购置机场厂内(飞行控制区)生产保障用车,除消防、救护、加油、应急保障及新能源车型供给不充足(供应商不足3家)外,新增或更新场内用车电动化比例原则上应达100%。(市机场集团负责)

16.新能源公务车推广。

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购买和更新的公务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优选新能源汽车,2021年配置比例建议不低于60%。(市机关事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持续推行公务租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政策。(市机关事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17.绿色物流区专项执法。

对“绿色物流区”开展严格执法,全天候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通行,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轻型柴油货车进入“绿色物流区”的闯禁令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电子警察系统,加强对闯禁令车辆的抓拍,并每月将抓拍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18.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

在全市路内停车位,新能源汽车每日免首2小时临时停车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包括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临时停车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油气和油品质量监管。

19.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执行新标准监管。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严格落实“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满足监控点处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4.0 mg/m”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制度,监督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对新标准的落实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

加强对全市(含深汕)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排放监管。在5月-11月油气高挥发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回收设备开展100%全覆盖监督检测,监督抽测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油品运输企业监管。

按照“双随机”执法原则,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执法检查,抽查油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相关检测报告,对企业未遵守有关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22.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按照省统一要求,统筹推进全市车用汽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省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协助、配合督促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市商务局负责)

对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加油机符合有关计量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强对加油站日常检查,督促加油站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3.开展车辆油箱油品质量快检工作。

结合用车大户、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等工作,对车辆和非道机械油箱的油品进行快速检测,全年不少于50辆次。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相关证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油品进行溯源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4.依法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行为。

依法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配合成品油经营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法“黑油点”的排查整治;依法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汽油、柴油(闭环闪点#60℃)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行为的个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立案查处或配合查处打击整治行动中发生的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以及涉“黑恶”违法犯罪;按职责对相关单位移送的涉成品油质量犯罪问题的线索开展核查。(市公安局负责)

组织加强成品油口岸监管查验和检验检疫,强化风险研判,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深圳海关负责)

25.生产、存储、流通环节油品质量监管。

负责生产、仓储、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广东省质量要求的成品油违法行为。以临深、临港柴油加油站为重点,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查,全年不少于420批次;提高中小型成品油供应企业油品质量抽查覆盖率,增加抽检频次,重点检查车用汽油的蒸汽压和车用柴油的硫含量指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车用尿素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按职责对相关单位移送的成品油质量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6.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检查企业购销台账、油品来源以及证照情况;对加油站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协助提供主要成品油流通企业车用尿素销售情况,为精准打击成品油违法行为提供决策参考。协调中石化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协助执法部门抽运、储存、处理罚没油品。(市商务局负责)

27.港区内非法存储成品油监管。

依法查处港区内非法存储符合危化品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将涉嫌非法经营的成品油依职责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8.港区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监管。

依法查处港区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协助市公安局安全处置及销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工具和设备。(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9.成品油生产经营税收监管。

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含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偷逃税违法行为。(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30.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

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现有生产项目鼓励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鼓励建设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摸底调查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形成台账清单,并于6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明确改造企业名单和每家企业原辅材料替代量占比,推进企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1.建设项目VOCs管控。

严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鼓励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2.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

按照《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细化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判定规则的通知》要求,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300家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清单详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2021年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工作的函》(深大气指〔2021〕5号))。(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3.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

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涉VOCs企业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逐一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9月底前,建立无组织治理不达标企业清单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实施销号式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重点行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手册,指导辖区内VOCs重点监管企业“照单施治”深化VOCs综合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量的10%(清单另发)。(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重点加强对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治理设施企业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4.开展VOCs达标排放治理“回头看”。

对2020年已完成销号整治的1145家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达标排放治理“回头看”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5.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

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动态更新。根据广东省《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理规则》,更新建立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优先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的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治理范围,强化B、C级企业管控,推动B级、C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各区(新区、合作区)每月根据企业治理和检查情况,将更新后的企业ABC分类管理清单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6.建立健全VOCs管控清单及更新机制。

8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7.开展化工企业摸排。

全面摸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将所有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化工企业名单建立清单,并于7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8.实施VOCs排放大户智能过程管控。

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管理,炉窑类企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储罐VOCs治理,更换呼吸阀,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9.汽修行业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全市涉喷漆业务的汽修企业名单,形成一企一档,每月更新并提供给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将涉喷漆、烤漆业务,但未依法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未按规范设置喷漆烤漆房,未依法安装或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未依法建立台账记录的汽修企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从严打击和整治,并探索形成长效化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研究制定共享车间建设技术指南和日常运行指引。(市生态环境局,宝安区政府负责)

协调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放宽我市维修企业有关喷涂车间建设要求,一类、二类维修企业不单独建设喷漆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宝安区政府配合)

鼓励保险公司在汽修喷涂共享车间设定保险理赔定点维修点,引导保险公司优先与已审批且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工况设备的存量汽修企业或汽车4S店合作设立涉喷涂业务的保险理赔维修点。(深圳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公务车定点维修应优先选择汽修喷涂共享车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40.园区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

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如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负责)

41.道路交通设施VOCs减排。

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类项目,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作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并保存相应的佐证材料。每月开展至少1次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类项目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道路交通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2.建筑工程VOCs污染监管。

将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要求列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施工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检涂料及胶粘剂数量共不少于150批次。(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组织开展各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500批次。其中盐田区抽查数量不少于20批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光明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抽查数量不少于30批次,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抽查数量不少于100批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组织开展对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工业涂料、胶粘剂等含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质量的监管,产品质量抽查种类不少于6类,抽检数量不少于350批次。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含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能源结构调整

43.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推动全市天然气利用。(市住房建设局,市燃气集团负责)

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44.积极培育氢能源产业链。

聚焦氢能核心技术研发和先进设备制造,积极培育从氢气制储、加运、燃料电池电堆、关键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的全产业链。(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负责)

45.推动智能电网和先进储能应用。

加大土地、电力供应保障力度,依法落实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环卫、工程等领域充电设施配套用地和空间预留;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环境和电力容量需求科学制定供配电保障方案,进一步简化规范用电报装手续,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保障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供电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6.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电厂技改升级。

落实省下达煤量控制相关任务要求,研究妈湾电厂整体升级改造计划,并于2021年底前初步制定整体升级改造方案。(市能源集团,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7.气锅炉低氮改造。

对全市30台以上符合规定的天然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并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宝安区6台以上,龙岗区5台以上,南山区、光明区、深汕合作区4台以上,坪山区3台以上,福田区、罗湖区2台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鼓励新、扩建天然气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采取先进工艺或低污染排放设施设备,以减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至30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配合)

支持开展绿色标准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8.工业废气排放监管。

研究并制定燃气锅炉与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协助)

每月开展至少一次燃气电厂和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已完成低氮改造的机组和锅炉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每月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燃煤电厂开展脱硫脱硝设施检查,切实减少污染废气排放。(南山区政府、深汕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粤环函〔2019〕1112号)、《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分级管控清单》(2020年版)要求,加强辖区内企业工业炉窑排放达标监管。(龙华区政府、光明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组织开展深圳生活垃圾焚烧厂VOCs排放特征及臭氧生成活性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集团负责)

49.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烃环境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结合省级权限下放,加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执法承接事项;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启动制冷维修行业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管理示范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非法排放制冷剂行为。7月底前完成全市制冷维修企业基础信息摸底调查工作,10月底前开展1次专项执法检查,对制冷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备案、保留和报送经营数据以及非法排放HCFCs和HFCs类制冷剂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推动制冷维修企业开展技术等级评定,提高保护臭氧层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对制冷维修从业人员的监管,通过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操作技能竞赛等形式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扬尘污染管控

50.动态更新工地信息清单。

每月开展区级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动员住建、交通、水务、城管、生态环境、工务署、街道等力量,排查辖区所有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物料堆场、弃土码头等重点污染源,建立在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如实填报每个工地信息和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做到“底数清,状况明”,并每月动态更新工地信息清单。(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1.问题工地严格执法整改。

常态化落实扬尘防治,要求所有在建建设工程应依法依规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住建、交通、水务及各区(新区、合作区)等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压实项目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未按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工作要求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黄色警示的决定,警示期限为2个月。黄色警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在黄色警示期内,未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要求的,按规定再次给予黄色警示,累计警示期限。(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2.加强“小散工程”监管。

各区加强辖区路面开挖、小区管网铺设、地面切割等“小散工程”统筹,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做好喷淋、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强化周围道路清扫保洁,防止二次污染;督促工业园区加强对园区公共场地地面清扫保洁;开展街道社区宣传督导,减少“小散工程”扬尘污染,防止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共同创造干净整洁的美好生活环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3.加强道路扬尘源头防治。

严格要求工地做好车辆冲洗及出入口道路冲洗,组织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开展泥头车重点路段检查执法,对于泥头车车体不洁、带泥上路及沿途洒漏等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并追究相关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责任。对施工区域周边及泥头车行驶的重点路段,加强路面冲洗,实施动态保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4.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管理。

处于出土阶段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车辆号牌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TSP),并接入“深圳市建设工程智能监管平台”,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监测系统和数据对接。加强设备运维校准,确保设备用电及网络畅通,正常使用。(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5.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扬尘管控。

招投标文件提出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总包及分包等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其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将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履约评价要求,加强政府工程承包商合同履约监管,对市区相关部门通报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履约考评。要求施工单位提高政治站位,承担最基本社会责任,切实起到政府项目示范带头作用。(市建筑工务署负责)

56.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示范工程。

各区(新区、合作区)至少建设1个工地扬尘治理示范工程,并对标该工程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工地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每月定期向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治成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7.强化督查抽查,不定期通报曝光。

每月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并将问题工地通报各主管部门,及时跟进通报项目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设立网络曝光台,不定期通报曝光污染严重的工地,将扬尘防治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跟进各区和主管部门督查检查通报工地整改和处理情况,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和梳理统计,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治污保洁考核为抓手,加强我市扬尘管控工作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8.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季度全市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治理清单,采取复绿或者铺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持续开展裸露土地治理工作;对巡查新发现的裸土,尽快完成整治,一个月内向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对全年具规模的裸土实现动态“清零”整治。(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9.排查整治堆场、矿山扬尘污染。

2021年底前完成现有矿山的复绿整治,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0.弃土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加强大铲湾码头、妈湾0号码头、上步码头等弃土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场内安装喷淋、雾炮等有效降尘措施,降低扬尘飘散率;定时对场内道路冲洗,保持路面湿润,防止车辆碾压起尘;严格落实车辆冲洗,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可离场。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61.搅拌站扬尘管理。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管理,做好裸露堆场降尘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出口冲洗,督促工地搅拌车上路时必须在出料口加口罩防止沿途撒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2.加强对泥头车上路执法检查。

市泥头车整治办统筹做好全市泥头车上路执法检查工作,加强重点道路渣土运输检查,通过设置固定检查站或移动检查站等有效手段,严格开展泥头车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及其他交通违法的执法,全市每月至少完成1000台次泥头车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各区组织住建、交通、城管、街道等部门,建立互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不定期开展道路扬尘联合执法综合整治,重点抓住污染源头和运输过程两个关键节点,严查渣土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或者沿途洒漏,减少道路扬尘二次污染。(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3.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道路扬尘清扫保洁。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城市道路适宜机扫道路机扫率至97%以上。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和道路机械化清扫,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城市道路扬尘移动监测。开展全市城市道路扬尘移动监测,监测结果纳入2021年深圳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污染道路问题交办互通机制,实施动态保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64.非道机械使用要求。

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低排区内(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使用;禁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二类低排区内(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使用。住建、交通、水务、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落实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65.初步构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组织第三方对在全市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对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维码张贴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及水务局等主管部门配合、督促本行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开展二维码张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6.非道机械招投标管理。

在政府工程招标中,对使用贴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提供佐证材料的,鼓励建设单位作为定标参考依据。(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7.非道机械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辖区内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执法检测不少于3000台次,对老旧及发现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执法抽查力度。其中宝安区执法检测不少于900台次;光明区执法检测不少于440台次;南山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40台次;福田区、盐田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00台次;罗湖区、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执法检测不少于100台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协助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督查本行业严控不满足低排区政策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秋冬季期间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8.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要求,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我市销售环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管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负责对深圳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管控。(深圳海关负责)

69.进口二手非道机械核查。

加强对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核查,需满足销售地要求的排放标准。(深圳海关负责)

70.非道机械系族抽检。

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在我市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我市销售但非我市生产的主要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1.提高机场岸电使用率。

鼓励积极推进机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建设,机场在用廊桥全部配备APU替代设施,开展远机位APU替代项目研究工作,在应用尽用原则下,机场APU替代设施使用率达到85%以上。(市机场集团负责)

(八)船舶排放控制

72.实施低硫燃油政策。

加强使用环节船用燃油质量监管。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深圳辖区水域,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船用燃油;内河船舶应使用硫含量≤10ppm的船用燃油。(深圳海事局负责)

鼓励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对靠泊深圳港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深圳管辖区域期间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船用燃油的船舶进行财政补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及深圳海事局落实省、市两级财政保障经费。(市财政局负责)

73.在航船舶监管。

利用省河长制平台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燃料清洁化执法监管,组织开展船用燃油质量联合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加大船舶排放控制区(特别是内河、近岸等区域)内船舶燃油抽检力度和频次,到港船舶燃油抽检率(含快检设备检测数量)不低于1%,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船用燃油的行为。(深圳海事局、市水务局负责)

74.船用油品质量抽查。

加强船用燃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监管。规范船舶供油的行业管理,建立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储油库清单及台账,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加强船用燃油加油站(点、船)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船用燃油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船用燃油“加油站(点、船)”并将违法违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负责)

加快建立健全渔船信息档案,强化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加强涉渔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监管,督促渔船按照船舶定位识别装置,严防利用渔船走私成品油。加大渔船使用燃油硫含量的抽查力度,对于在执法监管中发现的供油单位涉嫌提供不符合要求船用燃油等问题线索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75.依法打击走私船用燃油违法行为。

依法打击走私和销售走私船用燃油以及利用进口免税炼油化工组分调和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76.提高船舶岸电使用率。

加快推进本地注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船舶岸电使用率不低于2020年水平,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深圳港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应使用岸电。(深圳海事局负责)

77.推广LNG在船用燃料中的应用。

研究制定“新建船舶液化天然气(LNG)补贴和管理政策”“现有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和管理政策”“水上加注设备设施认证与管理政策”,推动水上加注设备设施和网络建设,研究建立统一的“船舶动力改造EPC”资质体系,开展内河LNG动力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深圳海事局参与)

78.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积极跟踪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发展动态,组织开展氢燃料、LNG、船载电池等低碳和零碳替代燃料的应用研究,推进船舶节能减排,为助力实现航运业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积累监管经验。(深圳海事局负责)

(九)提倡绿色低碳生活

79.禁止露天焚烧。

将露天焚烧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露天焚烧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80.餐饮油烟治理。

每季度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敏感区域、重点区域检查执法,对违规违法经营的餐饮店,及时督促整改。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重点检查执法中型以上餐饮企业或投诉多的餐饮企业,严格查处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城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为,确保做好油烟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大对新开餐饮企业的抽查力度,督促指导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加装异味处理设施,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建立运维台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中大型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所有油烟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至深圳市智慧环保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餐饮油烟宣传,加强环保业务指导培训,提高餐饮企业环保意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1.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加快推进自行车道建设,完善交叉口、出入口等自行车道无障碍设施;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82.鼓励错峰加油。

协调各加油站按照广东省及其省级公司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选择在夜间进行加油站卸油作业;协调油品经营单位采取经济鼓励、让利优惠等措施引导市民在夜间19时至次日1时期间加油。倡导加油站实施错峰卸油和加油。(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负责)

83.城市绿化科学施肥。

推广城市绿化科学施肥,基本实现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十)不利天气应对

84.加强污染天气预警预报。

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全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加强城市污染防控行动的统筹,进一步完善“预测研判-减排方案-措施制定-落地跟踪-综合评估”的污染防控闭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8月底前,更新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负责)

85.应急或强化减排。

按照《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深环〔2019〕415号)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建议及应急专家组会商意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强化或应急减排通知,组织开展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等强化减排工作,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情况。推广以供电量、用电量为抓手,强化对应急停产、减产和限产企业的监管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海事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依职责负责)

86.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加强珠三角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助推动完善区域联合监管机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海事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依职责负责)

四、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责任考核、财政资金、能力建设、区域合作等保障,确保各项治理工程顺利实施。

(一)任务跟踪

将“本行动计划”重要措施纳入市治污保洁工程考核任务,按照“表格化、台账化、数字化、责任化”的方式,分期、分步推进各项目实施。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目标要求,细化分解本单位、本地区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每月28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分工负责)

(二)科技支撑

开展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和大气观测超级站升级工作,加快推进移动源排放实验室建设前期工作。研究制定AQHI标准(办法/技术)和初步构建测算模型,并初步探索采用环境空气健康指数(AQHI)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负责)

对纳入“一街一站”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实施属地管理,加强站点的用电保障及其他安全措施保障,严格按照站点管理要求强化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三)气象保障

利用气象梯度塔联合开展臭氧垂直观测,多部门协同开展系统全面的三维立体多要素协同的大气成分综合观测网建设。提供长中短大气污染预测服务产品,发布年、季、月中长期气候趋势,对大气污染可能的影响预测信息;研判未来7天深圳可能出现大气污染时,发布大气污染调控预测产品。建立臭氧污染天气案例库,开展不同天气形势下臭氧污染气象条件研究,加强精细化数值预报能力建设,建立臭氧污染大气扩散预警指标,形成臭氧污染+气象条件+未来趋势的防控服务。建立大气污染定量化气象贡献率评估业务。开展大气污染定量化气象贡献率评估研究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市气象局负责)

(四)资金保障

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用足用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对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落实市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导。研究制定《2021-2023年大气环境提升补贴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负责)

(五)政策保障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将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环保守信、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在政府工程招标中,增加环保类评分项或作为建设项目定标择优因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信息公开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督查、巡查、社会举报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工地、工业企业依法查处后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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