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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仲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惠仲环〔2024〕31号)

仲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惠仲环〔2024〕31号)


仲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纳入试点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高效联动,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区域

中韩(惠州)产业园仲恺片区、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

二、项目范围

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除外。

三、联动内容

(一)豁免环评手续

对一批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1.适用对象

(1)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

(2)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

(3)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扶贫建设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

(4)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

2.程序及要求

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及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的项目,应按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园区入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即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等必要要件后,可不经技术评估审查,先行作出审批决定。

1.适用对象

(1)光电、电子信息、智能终端、半导体、人工智能、激光、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科技孵化、研发创新、物联网等产业中,除涉及工业废水、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工业喷涂、包装印刷等污染工艺外的工业项目。

(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粪便处置工程,卫生、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建设项目。

2.程序及要求

建设单位按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细则》提交相关资料,由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原则上在2 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或公示公告时间)完成审批,并同步纳入环境监管。 

(三)简化环评编制

按照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1.适用对象

(1)可无需另行编写内容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2)可直接引用内容

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

2.其他说明

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 5 个工作日。

(四)实施“打捆审批”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洗水、砂洗除外),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喷涂除外),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编制环评文件报批。

1、适用对象

(1)同一具体产业园区、工业楼宇内同一产业链或者相同项目类别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建设项目。

(2)同一建设主体、同一类型污水处理工程、加油加气站、医院等市政设施或社会服务业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

2.程序及要求

“打捆”项目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统一编制环评,“打捆”编制的环评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要求编制,并明确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打捆”环评文件由受托主体进行统一申报,生态环境审批部门依流程进行审核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五)审批发证联动

探索实施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办理“最多跑一次”。

1、适用对象

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2.程序及要求

有“两证审批合一”需求的企业在环评审批申请中同步明确“两证审批合一”的申请内容,并提交完整建设周期、自主验收后投产承诺计划。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六)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建设单位无需说明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由生态环境审批部门统筹审核拨付污染物总量。

1、适用对象

入驻试点园区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2.程序及要求

入驻试点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生态环境审批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及时审核拨付总量指标并纳入总量管理。

四、工作保障

生态环境审批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项目落地投产提速増质。

(一)强化服务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产业园区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指导,加强入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加强属地管理。产业园区应履行试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并建立管理清单;组织开展产业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发生变化,规划定位、布局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或对环境有其他重大影响,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按规定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息;按季度向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报送在联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提供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

(三)明确企业责任。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对相关申报内容负责,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

 2024年7月19日印发



《仲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于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根据《惠州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惠府办函〔2018〕170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十三五”以来,环评相关领域改革和制度衔接不断深化,在严格环境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评服务保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这个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 号);

(五)《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 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 号);

(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区域

中韩(惠州)产业园仲恺片区、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

(二)项目范围

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除外。

(三)联动内容

1、豁免环评手续

对一批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2、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园区入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即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等必要要件后,可不经技术评估审查,先行作出审批决定。

3、简化环评编制

按照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4、实施“打捆审批”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洗水、砂洗除外),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喷涂除外),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编制环评文件报批。

5、审批发证联动

探索实施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办理“最多跑一次”。

6、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建设单位无需说明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由生态环境审批部门统筹审核拨付污染物总量。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本办法

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内容

文件信息

仲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惠仲环〔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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