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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体系,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陆域范围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及管理。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下称区域环评),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核心,以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内容,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下称评价单元),对评价单元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提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的方法与制度。

 本试行办法所称评价单元,是指基于《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府〔2021〕41号)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属性,为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划定的不同类型的评价区域。

 本试行办法所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下称管理清单),是指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从产业引入、功能布局、污染管控、生态保护、风险防控、绿色发展等方面,提出覆盖评价单元的管理要求和对策建议。

 第四条  区域环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区域环评工作成果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区域环评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的区域环评工作,制定管理清单并监督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区域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区域环评成果组织技术审查。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域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环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及评价单元划定指南,为划定评价单元及开展区域环评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制定辖区区域环评工作计划,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成立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

 工作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评价单元划定、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编制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

 第九条  区域环评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在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础上,依据评价单元划定指南,综合考虑区域的战略定位、国土空间规划、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方向、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等内容,划定功能明确、边界清晰、全域覆盖的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依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导则,选取包含若干个完整评价单元的区域编制区域环评报告。根据《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通过调查区域生态环境、能源利用、污染排放和产业经济等现状,结合区域国土空间、产业发展和能源利用等政策规划发展定位,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能源利用等管理要求,明确区域经济发展主要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主要制约问题,提出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依据区域环评报告制定管理清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差异化、精细化的清单式管理依据。管理清单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管理清单内容包括区域内评价单元划定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对策和建议,以及各评价单元内针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针对环境质量较差、发展条件受限的评价单元,可在管理清单中提出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执行要求,并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建设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公示区域环评报告(公示稿)和管理清单(草案)并征询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报送审查的区域环评报告中应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管理清单有重大分歧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采取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编制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区域环评审查组(下称审查组)审查。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开展技术审查。审查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参与区域环评工作成果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成果审查组的成员。

 第十五条  审查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评价的可靠性;

 (四)生态环境改善对策和建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管理清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当对区域环评工作成果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评价单元划定不合理,管理清单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审查组意见对区域环评工作成果进行修改,重新报审。

 第十七条  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经审查通过后,管理清单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管理清单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区域环评原则上5年更新一次。

 管理清单发布未满5年,但确需调整的,应由区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清单的补充意见,经审查组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管理清单实施后,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实施与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利用、产业布局、区域开发等规划,开展相关建设等活动时,应当衔接管理清单要求。管理清单涉及空间管控的内容应按要求及时汇交至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供全市各部门共享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域环评内容已涵盖相关规划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科学合理应用区域环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区域环评范围涵盖产业园区规划且区域环评内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产业园区规划可科学合理应用区域环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下称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将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生态环境影响较重的建设项目纳入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已公布管理清单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按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评价单元内新立项或者新引进项目应衔接管理清单。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辖区内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执行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涉及土地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于开工建设前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施工期及运营期主要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生态保护对策、施工单位及排污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清单有关规定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清单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无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但是应当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事中执法检查。主要监管检查内容为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管理清单范围;建设项目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污染防治和处置设施、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按比例抽取开展执法检查。主要监管检查内容为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管理清单范围;管理清单的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事后执法检查。主要监管检查内容为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管理清单范围;管理清单的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已公布管理清单的区域,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未执行管理清单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技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内,区人民政府不得委托其从事区域环评报告编制工作。鼓励具有区域环评报告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经验的单位参与区域环评,鼓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人员作为区域环评报告的编制主持人。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组的专家在区域环评成果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区域环评工作成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审查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排污单位违反管理清单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鼓励区人民政府建设区域环评咨询服务电子信息系统,为建设项目选址和日常环境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完善区域环评的便利性和惠民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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