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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深环[2020]133号)

《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深环[2020]133号)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我市工业企业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日

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为了规范我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降低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辖区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本指引所指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本指引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本指引可供政府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主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时参考使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实现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确保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运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本指引的重点是预防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气净化设施(含除尘装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可能发生的中毒、窒息、溺水、爆炸、坍塌、触电、机械伤害和高处坠落等事故,以及上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市各类工业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消防、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按市政府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对企业履行污染防治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共同监督机制。

(一)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纳入企业的安全管控对象,即企业在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作业许可及安全计划或总结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工作一并安排。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运行负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运营的,企业应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企业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开展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技能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对运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三)工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责任

工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要点,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其他责任

1.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企业委托外单位实施涉污染防治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或动火作业或高空作业时,应履行安全监督、培训和作业许可等职责。

3.企业排查到污染防治设施涉消防、职业卫生及建筑结构方面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分别报告属地消防、卫生健康和建设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属地应急主管部门。

五、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企业应根据《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细化落实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岗位人员的风险管控职责,组织岗位人员全面辨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分级,查找管控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建立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在有较大风险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岗操作前或者交接班时进行风险预知和管控确认,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应对能力,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内容

对各类风险的全面、充分的辨识是风险管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风险辨识工作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1.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中毒、窒息、淹溺、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设施坍塌,以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等。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不当或排放毒性气体引起人员中毒,操作平台高空坠落,易燃易爆废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废气处理设施有限空间的中毒、窒息事故,可燃性粉尘收集除尘装置引发的粉尘爆炸事故,废气处理塔坍塌事故及触电事故等。

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废物遇火源或自身蓄热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不相容危险废物违规贮存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毒性或腐蚀性危险废物引起人员中毒事故。

(三)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辨识出的每项污染防治设施危险源(风险点),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时,可结合相关法规要求,按“消除、替换、控制、防护、直接管理、间接监管”的顺序考虑控制风险的措施。通过与已有的管控措施对照,分析差距和不足,排查并治理安全隐患。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纳入到相应的岗位规程、作业规范和应急预案中。

岗位人员应参与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掌握安全风险辨识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应动态更新、持续完善。

六、建立运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场所、设备设施、环境、人员活动的风险点,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分解落实,推动岗位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安全隐患。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编制隐患排查表

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包括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区域场所和人员行为,主要为可能触发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淹溺、触电、雷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隐患,企业应在充分辨识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各类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表,部分内容可参照附件安全隐患排查表。排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污染防治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作业许可,是否在没有进行有效通风和检测确认的情况下进入作业。

2.危险废物是否超量或超期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员工食堂或宿舍的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不相容危险废物是否混合贮存或隔离措施是否存在缺陷。

4.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采用防爆电气等防止产生火灾爆炸的措施。

5.废水处理站工艺池或废气操作采样平台防护栏杆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6.废水处理站是否存在通风不良,致使有毒有害气体难以快速扩散的情形。

7.大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超期服役或腐蚀老化严重,可能引起坍塌事故的风险。

8.废水或废气处理是否存在易于产生硫化氢、氰化氢致人伤亡的工艺环节(严禁在酸性环境下使用硫化钠降污工艺,严禁使用酸化法去氰工艺)。

9.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存放状态,是否潜伏着产生硫化氢或氰化氢的风险(如配药区间里强酸与硫化钠相邻、强酸放置于含氰废物上方)。

10.安全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未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岗位危险因素,是否熟悉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具体必备的应急技能;企业是否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规章制度并落实。

七、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专项预案编制与完善

企业在编制或委托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编制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预案应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中毒、窒息、溺水、触电、火灾、淹溺、触电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应急资源配置与维护

根据企业自身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特征,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装备与物资,定期实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与环境应急物资时刻处于有效状态。

(三)应急培训及演练

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在应急预案制订和修订的全过程以及完成后,不断加强应急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岗位人员污染防治设施事故应急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应急专业素养。

 

附件: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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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深环[20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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