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产生小量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简称小废水企业)的管理,规范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的建设,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技术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小废水,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且生产过程中日均产生量≤1吨/日。
此类小废水产生不连续或无规律,自建废水治理设施不经济或不可行,需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专业服务单位收运和集中处理。
二、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必须建在便于废水拉运车辆进出的地方。
三、废水收集设施有效容积必须大于单次最大废水排放量并预留10%以上的富余容积。如每月排放一次总量为10吨的废水,废水收集设施有效容积须≥11立方米。企业如有不同种类、性质的废水须分别使用不同的设施收集,容积要求不变。
四、连接废水产生设备与废水收集设施的废水收集管道必须是防腐的固定管道(常用塑胶类管道),并且标明管道名称及废水走向,此外管径须放大,预防堵塞,不得使用软管连接,废水产生设备除废水收集管道外不得有其它排放管道或排空管。
五、废水收集设施可建成具有防腐、防渗、防流失材质的水槽、水池,也可以是大塑胶水桶(可多个容器串联或并联)。收集设施须建在或放置于平整的地面上,四周须有高0.1~0.2米的围堰,使用水泥和金属类水池、水槽存储腐蚀性废水的内壁须有防腐层。
六、为确保安全,除外购塑胶水桶类设施高度不作要求外,其余废水收集设施总高度或深度控制在1.5米及以下,其中地下水池口四壁须高出地面0.1米以上。内外壁须有容积刻度,并须标明容器尺寸、容量、储存的废水名称,要有明显的危险警告标志。
七、废水收集设施须有遮雨棚或防雨盖,地面水池须有楼梯或操作平台,地下水池须有防护栏,加盖的水池须预留足够大的操作口和观察口(足够观察水池内水位和拉运废水操作),不能使用全封闭水池。
八、废水收集设施处须悬挂拉运操作规程及标示,主要内容需有:企业负责人、联系人、委托拉运废水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起运水量、污染源名称及主要污染因子、拉运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
企业须建立完整的小废水转运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小废水拉运信息并定期汇总成环保管理档案。
九、废水收集设施不得有任何溢流口、排空管等外排口。
十、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是企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投产前须自行组织废水收集设施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十一、小废水企业和第三方服务企业可参考附件1的合同模版签订小废水委托处理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十二、对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类别的废液、废水不得混入小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小废水拉运处理处置服务协议书(模版)
2.小废水拉运指引流程图
小废水拉运处理处置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在合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详见本合同第三条第1条款深圳市***** 有限公司废水(液)处理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坏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转移,应当依法进行集中处理。乙方持有合法资质,能够提供相关工业废水(液)环保治理方面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收运处置、专业咨询指导等。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合法生产中所产出的上述工业废水(液)全部交与乙方处理,甲方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具体的收运时间、地点及收运废物的具体数量等,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满足甲方要求安排收运及处置,甲方可自行安排处置;若乙方派车到甲方指定地点非乙方原因未能完成当次收运,由甲方承担该次派车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根据物质相容性的原理选择合适材质的废物包装物(即废水(液)不与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并确保包装物完好、结实并密封;另外废水(液)装载体积不得超过包装物最大容积的90%,以防止所盛装的废水(液)泄露(渗漏)至包装物外污染环境。各种废水(液)应严格按不同品种和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标识、存储,非生产需要不可混入其它杂物,并贴上废物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废物名称、包装时间等内容)。
3、严格按上述要求包装的工业废水(液),要求存放点规范安全,装卸场所科学合理,行车路线能满足乙方车辆要求,确保运输车辆和人员安全顺畅作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运:在收运过程中免费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装卸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于乙方装运。
4、工业废水(液)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①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②在乙方免费过磅称重;
③若工业废水(液)不宜采用地磅称重,则按照双方协商方式计重。
5、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废水(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A、品种未列入本协议(特别是含有爆炸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剧毒多氯联苯等高危性物质);B、标识不规范或错误;C、包装破损或密封不严;D、两类及以上废物人为混合装入同一容器内(正常生产需要混合除外);E、容器装工业水(液)超过器容积的90%;F、其他违反工业废物包装、运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6、若乙方实际收运的废水(液)经检测各项指标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样品标准或常规标准的,乙方不能处理的退还甲方并由甲方承担运输、检测等基本费用:乙方有能力处理的,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处理费用。
7、就甲方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责任:
1、为甲方提供相关工业废水(液)收集、包装、转移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备运输车辆,按双方商议的计划安排收运。
3、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安全处置废水(液)。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安排收运废物。
5、乙方收运车辆司机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文明作业,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6、定期对业务、运输、检测等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为甲方提供更完善的相关服务。
7、收到甲方收运通知后,若乙方因生产、运输、仓储、资质等方面原因不能满足甲方收运处置要求应及时告知,甲方可另行安排处置。
8、为甲方提供网上相关备案的指导和协助工作。
三、工业废物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1、本协议中,甲方委托乙方处置的工业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2、深圳市*****有限公司废物处理明细:
序号 | 名称 | 废物 参考类别 | 主要处置方式 | 包装方式 | 废物主要特性 | 基本处理量(年) | 备注 |
1 | **废水 | 非危废类 | 收集池 | 不含重金属,,品质与样品一致。在乙方处理范围内废水. |
3、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水(液)时,必须认真填写《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联单、过磅单、收货单、送货单等)》各项内容,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水(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的凭证。
4、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责任)第5条款规定而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四、费用结算和价格标准:
1、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和标准进行结算:
(1)费用标准及相关要求:按废物处理费用报价单(附件一)执行。
(2)结算依据:
双方根据交接工业废水(液)时填写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联单、过磅单、收货单、送货单等)》的数量及本协议的结算标准进行核算并制定对账单,然后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上列明的各种工业废水(液)的实际处理费用进行结算。
(3)在合同存续期间内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或废物主要特性有较大变化时,本合同列明的收费标准双方有权提出调整,经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价格以新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2、结算账户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
(3)、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存续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就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跨市转移合同如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工业废物跨市转移,则双方自动解除合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所交付的工业废水(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水(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3、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失将属于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责任)第5条款的异常工业废水(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水(液)时出现困难、发生事故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处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2‰支付滞纳金给合同另一方。并承担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达15天的,守约方索赔的同时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将其工业废水(液)及包装物等自行处理处置、挪作他用、出售或转交给无资质第三方处理/运输,否则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还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共同促进和规范废物的处理处置行为,杜绝环境污染事故或引发环境恐慌事件之目的。
6、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对于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知悉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的废物种类、名称、数量、价格及技术方案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将商业信息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向另一方赔偿其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八、合同其他事宜:
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另一份用以备案。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具体生效时间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打包收取环保治理基本服务费当天起正式生效;合同签订5天内未支付此费用,本合同自动作废。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通知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为准。下为双方接受通知: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附件一:
处理费用报价单
编号:
1、合同期限内,乙方打包收取的环保治理基本服务费人民币元整(¥***00元),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一次性全额完成支付。详见下表(1):
表(1)
序号 | 名称 | 废物参考类别 | 主要处置方式 | 包装方式 | 废物主要特性 | 基本处理量(年) | 基本服务费 | 费用支付方 | 备注 |
1 | **废水 | 非危废类 | 收集池/水桶 | 不含重金属,品质与样品一致。在乙方处理范围内废水. | ****元 | 甲方 | |||
2 | 取样费、监测分析费、环保治理咨询、业务指导费等 | / | / | / | / | / | |||
备注:①上述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乙方提供不超过上述基本处理量的废物处置服务。 ③上述报价含派车收运2次/车。第一次收运2吨起。 ④合同期限内,如果因甲方原因未完成上述表格工作量,费用不作任何减免。 |
2、如果合同期限内,甲方产生的对应工业废水(液)的数量超出上述表(1)基本处理量以外部份在乙方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按下表(2)标准另外计取费用。
表(2)
序号 | 名称 | 废物参考类别 | 主要处置方式 | 包装 方式 | 废物主要特性 | 收费标准(元/吨) | 费用支付方 | 预计处理量 | 备注 |
1 | **废水 | 非危废类 | 收集池/水桶 | 不含重金属,不含污泥残渣,品质与样品一致。在乙方处理范围内废水 | *** | 甲方 | 吨/年 | ||
备注:①上述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每次收运需加收***元/车/次的运输费 ③收运前甲方结合实际情况向乙方预付处理费,具体双方协商。(最终根据实际收运的废物数量计取费用)。 |
3、本报价单有效期: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 XX日止。
4,甲方严格按要求收集存放废物,至少提前5天与乙方协商具体的收运时间,场所及废物明细(按附件二内容)。
5、以上废物主要特性以甲方提供的代表性样品,乙方所检测的数据为准:不在上述表格内的工业废物,双方另行协商报价处理。
6、双方依据交接工业废水(液)时的有效凭证确认数量,按月对账结算,付款方收到财务发票或收据后,应在15日内向收款方以银行汇款转账形式支付当期的各项费用。
7、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相关约定。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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