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服务经济稳定增长措施:主动服务重大项目环评审批。严格落实重大项目台账管理,优化“绿色通道”环评审批,实行提前介入服务、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等支持措施。试点开展“打捆”环评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间。全面推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在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落地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依法简化或豁免环评。有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有效助力“20+8”产业集群建设。
简要: 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内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碳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重新确定申请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并根据年度目标碳强度确定配额数量。
简要: 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到2025年,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大幅提升,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制鞋等重点企业替代比例分别达到70%、80%、70%、8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中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重点企业替代比例达到40%以上、其他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替代比例达到70%以上;家具制造行业重点企业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100%。
简要: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简要: 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七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办法》)和《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扬尘污染办法》)进行了修正,并于2022年3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