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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2024-12-02        99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生态环境部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河高管委发〔2022〕16号)  2024-11-25        203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生态产业政策
简要: 提出高新区全区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办公区域以及区内教科研、医疗卫生等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入含酸洗、喷涂等排放异味的生产工序的项目以及噪声较大的项目的要求。高新区全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包装、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量在300公斤以上的项目,与敏感区域距离尽量保持在100米以上。高新区全区范围内涉及距离控制类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厂房建设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生态环境审批管理部门征求用地意见,经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规划审批。同时,结合高新区实际形成了片区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  2024-11-21        229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政策法规
简要: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 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4-11-18        263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类型: 固体废物
简要: 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

《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龙府办〔2020〕9号)  2024-11-14        171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生态产业政策
简要: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东江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江一级支流(小金水、流田河、沙洲水、贝岭水、黄麻布水、车田河、小庙河、两渡河、水坑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铁场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石坑河铁场镇取水点上游4000米(龙川境内)至石坑河汇入铁场河河段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鹤市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以及鹤市河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

《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2020年3月)  2024-11-14        126

适用地区: 全国
来源: 环保平台
类型: 生态产业政策
简要: 关于印发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东江一级支流、韩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河流两岸(包括秋香江、中坝河、洋头河、柏埔河、义容河、龙窝水两岸500m范围内陆域范围为禁养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关闭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