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简要: 简易修订备案不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企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修订说明》、《无重大修订情形承诺书》作为备案依据。备案时需提供无重大修订情形承诺书。内容包括:环境风险无重大变化,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无重大变化,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无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无重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未发现问题。
简要: 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简要: 根据该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简要: 公司营业执照主体变更不需要重新做环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相关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执行
简要: 满足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豁免条件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可经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联单交由豁免利用单位依法利用。